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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产品编号: | PACKAGES |  
                        | 产品名称: |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  
                        | 规  格: | 成批 |  
                        | 产品备注: |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  
                        | 产品类别: | 代理报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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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 品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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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除出境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按《国际危规》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检验鉴定外,出境货物的运输包装,也必须进行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一、报检范围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性能和使用鉴定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包括:钢桶、铝桶、镀锌桶、钢塑复合桶、纸板桶、塑料桶(罐)、纸箱、集装袋、塑料编织袋、麻袋、纸塑复合袋、钙塑瓦楞箱、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等。
 
 二、报检要求
 
 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申报法定检验出口货物检验前,需先申报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使用鉴定一般在出口货物实施品质检验时同时进行,因此,使用鉴定与所包装的出口货物同时报检。
 
 三、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按规定填写并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2.生产单位的本批包装容器检验结果单;
 
 3.包装容器规格清单;
 
 4.客户订单及对包装容器的有关要求;
 
 5.该批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经鉴定合格的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性能检验结果单》具有以下用途:
 
 1.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生产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以便检验检疫机构同时对出口运输包装容器实施使用鉴定。
 
 3.对于同一批号不同单位使用的或同一批号多次装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凭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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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点击数:3186  录入时间:2013/3/19 【打印此页】 【关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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